烈士,在我的心目中曾经是一个很神圣很庄严的字眼。只有那些为了国家,为了民族,为了全人类的解放而奋斗牺牲的人,才配得上这样的称号,比如辛亥革命中的黄花岗七十二烈士,比如甲午海战中壮烈殉国的邓士昌,比如在抗日战争中英勇献身的张自忠将军等等。他们就像是一道亮丽彩虹,绚烂了我们整人个人类生命的天空。
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烈士这个光荣和神圣的称号也在发生着变化,曾几何时,这样神圣庄严的称号渐渐褪去了庄严的色彩,甚至变成了某种权势者可以随意涂抹的油彩,他们完全可以根据个人喜好,往死者的脸上涂沫,从而制造出一种滑稽的效果。近日在网上疯传的河南新县有一位计生委主任饮酒过度,不幸倒在了娱乐场所的包房里,死后没有几天就被追认为革命烈士,县委领导纷纷悼念,备极哀荣的新闻,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它无疑为我们的烈士长廊里增添了一个新的品种,足以使我们价值观和人生观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使我们对烈士的意义有了一个重新的认识和诠释,令人大开眼界。细细想来,这个事件至少说明了这样一个真理,人固有一死,虽然死的方式会有所不同,但不管是为人民利益而死,还是在娱乐场所喝酒喝死,都是可以重于泰山的,关健是这个死者同上级领导的关系处得好不好。如果处得不好,那么死了也就死了,不管他是怎样死的,他的死就比鸿毛还轻。而如果同上级领导的关系处得非常好,同领导是铁哥们儿,那么他的死,不管是如何死的,都同样比泰山还要重,足可以被评为革命烈士的。呜呼哀哉,伏维尚飨。
最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烈士褒扬条例的征求意见稿,上面所列举的应被评为烈士的条件是: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参加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财产牺牲,情节特别突出的;执行武器装备科研试验任务牺牲的;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援外、维和任务中牺牲,情节特别突出的;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的,堪为后人楷模的等等。对照这个条例,那位醉倒在娱乐场所以致引发死亡的官员,似乎哪一条也沾不上边,然而却堂而皇之地被评为了烈士,实在是有些荒唐。然而说荒唐也并不荒唐,你只要翻一翻我们的历史,就会发现,类似的事情其实并不是河南新县县委的首创,可以说是渊源有自。据清代野史述庵秘录中记载,广东海关监督祟礼,在任上大肆搜刮民财达银子数百万两,当地老百姓恨透了他,私下里送了他一个绰号叫作贪夫。然而也正是这样一个人,在清史稿中却完全就是一个正面人物的形象,死后被清廷授予“文恪”称号,并入贤良祠受人祭拜。在举行入祠典礼之时,朝中大小官员蜂拥前来,纷纷祭拜,而老百姓却是侧目而视,嗤之以鼻。另据南亭笔记记载,李鸿章的哥哥李翰章在任广东总督时,有一个他的部下在给他祝寿时送了二十万两的白银,此公欣然笑纳,然后便立即向写折朝廷推荐此人升官,在奏折中大夸其人是“廉、正、勤、能”的四有人才。与这些官场上的前辈们比起来,河南新县领导班子的所作所为,不过是小巫见大巫罢了,又算得了什么呢。